建築法與設計施工規範
二、建築法與設計施工規範
🔸 依據法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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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築法》第32條(建築物使用變更與設備安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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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築技術規則》建築設計施工編(第218~221條:廚房設備與排煙規定)
🔹 主要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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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分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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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設於地下一樓以上,需評估排煙與排氣系統是否符合自然或機械換氣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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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煙出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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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煙口距離鄰棟窗戶不得小於2公尺,出口高度須高於屋脊或同層開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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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水與排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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廚房地面必須具防水層與坡度,並設置隔油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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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線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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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線、瓦斯、給排水管不得交叉或混合鋪設;應設維修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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